图执法方便也不能违法扩权


桑林峰 王鑫

  我国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人驾车必须携带驾驶和行驶证。但在安徽,按照地方政府条例,今后驾驶人还要随身携带一张由交警部门与银行及企业合作发行的交通安全信息卡,否则将面临50元的罚款。这一怪事引发不少当地群众质疑。
  
  如此变相强制,到底何为?安徽交警部门给出的答案是便于交警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和及时发现套用、伪造驾驶证、黄牛卖分等不法行为。一个政府部门,仅为自己执法方便,就利用公权力,强制推行交通安全信息卡,实在荒谬!他们大概忘了一个基本常识,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做违反法律法规的事。
  
  对于私权力,是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早在2002年和2008年,安徽省交警部门就先后与技术公司和银行合作推行过这种信息卡,但均因有偿办理和强制推行遭到舆论质疑而夭折。时隔多年,安徽省交警部门又宣布重启交通安全信息卡办理,只是推行免费办理。对此,安徽省交警部门称有明确法律依据。但此种法律,仅是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同样是违法行为。
  
  事实上,在一些地方,个别政府部门为了办事方便,往往会制定一些规定措施。但这些地方性法规法令,如果与国家法律即上位法相违背,制定再多也毫无意义,只能说明这些地方政府权力思维、人治思维的观念仍未根除。安徽省人大司法监督咨询员、法学教授王亚林直言,目前道路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均未提及驾驶人应当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中也没有“不办理交通信息卡”这一条。安徽这一地方法规明显违背上位法,打着有利管理的旗号扩大了公权力,额外给公民设置了新的义务。
  
  我们常讲,政府要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事,但法治思维的本质是权利本位思维和权力控制思维,核心就是要保障好老百姓的权利,控制好政府部门的权力。安徽交警部门推行交通信息卡是方便驾驶人信息化管理的一种手段,但这种便民措施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不能设置强制性前提和先决条件,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违背了政府部门便民的初衷。安徽交警部门的这一做法充分说明,培养法治思维,按法治方式办事,一些政府部门还需多补功课,多下功夫,多作努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当部门利益与依法治理相冲突时,应选择法治。安徽交警部门之所以敢违反法律,除了办事方便外,难免有利益交换。让政府依法行政,就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巡视等的监管作用,让那些把“便民卡”搞成“谋利卡”的行为付出代价,让那些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真正让法律法规深入人心,让法治思维融入血液,让法治办事成为习惯。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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