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附加费”关进法律笼子


叶雷

  据媒体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性广泛收取的各类民生资源“附加费”不下20种,渗透到了衣食住行各个领域,比如办网吧要缴纳30万元的“诚信守法及产业发展基金”,看场电影也有5%的票价进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附加费”清理存在很大空间。
  
  针对群众意见,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将“清理规范”,另一方面“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居民有权拒绝缴纳。”然而,无论是“清理规范”,还是“可以拒缴”,都必须法律先行,否则就会在“增加—清理—增加”中恶性循环。
  
  多如牛毛的“附加费”,什么时间设立、经过什么程序设立、收了多少、用到哪里去了,几乎都是“糊涂账”,这也是群众最不满的地方。
  
  根据法治精神,由“附加费”构成的政府性基金,属于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国务院作决定。然而,即使是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附加费”,也只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少数几项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附加费”收费依据是“红头文件”。即便如此,在群众申请公开依据时,又多以“国家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为由加以拒绝。
  
  世界各国政府收入,都由税收和收费组成,以税为主,以费为辅。从规范政府收入机制来说,绝大多数“附加费”的最终出路都将是“费改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的工作重点在于着力提高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水平。对一些产业、行业性的政府性基金,该取消的就应该取消,即使是基于我国特殊国情有必要阶段性设立的,资金也应该是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非以“附加费”的形式收取。
  
  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存在的“附加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保留,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这类“附加费”与市场波动关联的科学机制。就如我国现在的成品油调价机制一样,让政府、企业、公众都有明确预期。
  
  将“附加费”关进制度的笼子,最重要的是三个方面:其一是如何设立,设立目的、设立主体、设立程序、怎么使用等都需要规范;其二是尊重公众知情权,“附加费”来自公众,公众有权知道收了多少、用到哪里去了;其三是罚则,如果违规设立的后果仅仅是等着“清理规范”,而“清理规范”不涉及退费与处罚,就遏制不了政府滥设“附加费”的冲动。
  
  11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推进价格改革、实施普遍性降费。清理规范“附加费”,本身就是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对政府来说,就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责任必须为”。有法律保障的政策制度才可得到有效执行。“附加费”必须关进法律的笼子,让有关部门不能也不敢滥设滥收。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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