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索引号 | 001008003001065/2014-42114 | ||
组配分类 | 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七都街道 |
生成日期 | 2014-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七都办〔2014〕85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无 | 下载阅读版本 |
关于印发《七都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鹿城区委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村级组织运行的若干意见》(鹿委发〔2014〕41号)文件要求,制定《七都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七都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温州市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温政办〔2012〕86号)等规定,结合七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都所有类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的核算和管理事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委托代理。 第五条 鹿城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七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三资”管理办法及制度; (二)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对“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理人员素质; (五)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能,强化网络应用; (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七)其他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街道应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资办”),具体负责七都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街道“三资”管理制度,并指导各村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制度; (二)对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及各村的“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提高农村集体“三资”规范运作和管理水平; (三)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对“三资”实行动态网络监管; (五)开展“三资”审计工作,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六)负责“三资”有关信访的调查回复; (七)建立健全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及台账; (八)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街道“三资办”下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编制“三资”预算方案,掌握代理村“三资”预算使用情况; (二)审核各村“三资”原始凭证,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强化会计监督,对不规范、不合规的事项,书面反馈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三)建立“三资”台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登记工作,输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四)定期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每月(季)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五)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六)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输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七)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了解“三资”变动情况; (八)及时反馈各村“三资”管理情况,督促各村做好“三资”公开; (九)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承担“三资”管理职责,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加强与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系,邀请农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管理重大事项; (三)定期公开“三资”使用、经营状况,随时公开“三资”重大事项,定期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三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条 社监会(监事会)负责对“三资”管理使用的日常监督,具体包括: (一)监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制度和“三资”预决算方案的执行; (二)对本村“三资”的使用、经营及管理及时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 (三)列席涉及村集体“三资”使用、管理中重大事项的会议; (四)听取和搜集成员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向成员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五)督促村及时公开“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六)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村集体“三资”监督工作;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初编制预算,年终进行决算。临时发生的重大经济活动同样应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货币资金管理。按照每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要求,取消多余户头,严格控制专用账户开设。除按规定留存限额以下的库存资金,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严禁设账外账、搞小金库和多头存款。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账、款、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村财务专用章由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限额审批和联审联签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必须实行民主决策,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务主要包括: (一)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及年度预决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修订;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和大额对外投资,村级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及村二、三产留地的处置,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等; (六)大宗物资采购,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包括房产、店面、厂房、机器设备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七)领取村干部固定报酬或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八)补贴农民,资助、奖励村集体的财物分配和使用; (九)涉及村集体和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制度,经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应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账核算,做到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布其筹集、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用费实行专项管理,其分配使用应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建立土地征用费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收支凭证、统一收据本向“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 各村的报账周期为每月(季)后10日内。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应使用“温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不得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据收款。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明细账或台账,每年年终应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健全财产物资入库、保管、领用制度。财产物资购入入库时,应清点验收,由保管员签名,出库时应由领用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或出借应签订协议(合同),约定承包、出租或出借的期限及收益,协议(合同)应不少于一式四份,1份入账、1份存档。 报账员(出纳)应及时带相关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当地“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定期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并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 对外投资获取的各项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委托具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一)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的; (二)集体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的; (三)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厂房、设施等发生产权转移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到“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登记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和《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做好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转让等产权交易工作。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应遵循“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款项应及时结算。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规范“三资”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村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以及通过有线电视、网络进行公开。同时,也可以通过广播、“明白纸”、会议、电子触摸屏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成员,成员(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年龄原则上女性不超过50周岁,男性不超过55周岁,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能独立操作电脑财会软件,熟练掌握各项财务收支结算、发票报销等基础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出纳)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按规定限期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签字盖章,街镇农经机构验印存档。 第三十一条 街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予以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不及时报账、不按时进行“三资”公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予以发放村组织运转经费,并扣发相关村干部的目标考核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批人和联签人对本村“三资”管理负直接责任。街道对“三资”管理好的村和相关“三资”管理人员可给予奖励,对“三资”管理混乱的村及相关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七都实际,制定本村委会三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村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