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14-29670 | ||
组配分类 | 征收评估补偿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
生成日期 | 2014-0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松台街道九山1号地块(电子元件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公示完毕,(公示时间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意见征求稿内容提出异议。经相关单位论证后,现把需修改条款说明如下:
1
、温州市松台街道九山1号地块(电子元件城)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为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编号:ZS041)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房屋除外)。
2
、《征求意见稿》第六款第(四)项第八条改为:
8.
被征收人可选择按人均(包括众用分摊)方式进行安置,人口认定的政策与依据,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
(1)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农户选择人均5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的
,
人均30平方米以内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
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另外人均20平方米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
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
市场评估价的60%价格低于
综合成本价
,按
综合成本价
计价。
被征收房屋的农户,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剩余房屋面积如要选择人均安置的,应与原已安置的面积合并计算。
(2)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户,如在本市范围内属于唯一住宅的,可选择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应安置面积,人均20平方米以内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
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另外人均10平方米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
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
市场评估价的60%价格低于
综合成本价
,按
综合成本价6000元/
㎡计价。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系征收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在选择人均面积30
㎡
计算应安置面积时,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3)同一地块,同一户名(包括配偶)的多个产权房屋,选
择多套并就地安置的,安置时只有一套住宅享受套型差10㎡(含)以内的面积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安置房
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
、《征求意见稿》第九款第(二)项改为:
4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款改为
(一)道坦(空地)补偿标准:水泥地按每平方米150元给予补偿;其他按每平方米120元给予补偿。
(二)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集团公司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电表、有线电视、电话等,凭有关凭证按现行报装价格给予补偿。
1
、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2
、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给予补偿108元/台;
3
、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给予补偿300元/户;
4
、独立报装的水表补偿780元/只。
原水费、电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新安置房交付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报装水、电表,其报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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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13
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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