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舆情在线”监测系统显示,今日最热新闻事件前五名分别是:
□银监会:P2P平台发展不得突破四条红线 舆论:防止无序增长! 新华网消息,中国银监会2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有的网络借贷平台已涉嫌非法集资,公众要谨防其中的风险。P2P要回归平台类中介的本质,提供点对点的服务,不能直接经手资金,不能提供担保,不得建立资金池,不能进行非法集资。 中国网:对于P2P的野蛮生长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不能再熟视无睹了,不能让上少数违法者“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P2P企业应该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和形势,加大监管力度,创新发展模式。例如,探索合法机构提供贷款和第三方合法机构担保方式;引入小额贷款公司解决资金供给问题和担保难问题;或采取O2O方式,借贷双方线上撮合,线下具体商谈融资事宜等。 《中国证券报》:必须承认,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创新,P2P不仅不是异类邪端,而且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因此,决策层不可简单地封杀。从目前来看,在P2P系统性规章短期内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决策层应当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并出台及时性政策框定P2P投资门槛,同时明示P2P的借款相关标准,并强制要求P2P及时、准确地发布数据信息。对于踩踏央行既定红线的行为,监管层必须毫不手软地加大其失信与违约成本。 □国务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媒体:让权力“清单”更透明 新华网消息,国务院22日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新华网:此次《通知》的下达,无疑是对权力的进一步约束,是简政放权工作的继续深化。其意义就是继续加强对政府之“手”的约束力,充分激发市场的活力,增强发展的动力。此次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在政府已经公开权力“家底”的基础上,从根本上杜绝了暗箱操作的空间。简政放权工作正是需要以这样的智慧不断推进。 光明网: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仅是政府在行政和职能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更是对于法治性政府建设的有力加强。非行政许可审批具有边界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有些仅仅是靠些红头文件就“包打天下”,则更增加了不可控的因素。对于这些名不正言不顺的项目,此刻全面清理,正是恰逢其时。权力少了扩张的冲动,多了理性的回收。在非行政许可审批退出的空间中,我们将看到市场更多的活力。 我国拟扩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事件回放】 2011年,环保法正式进入修订计划,环保部提交的建议稿提出,“经依法登记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2012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时,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条款并未出现。 2013年6月,环保法草案二审。“环境公益诉讼”条款回归,主体却变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随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过窄的呼声骤起。 2013年10月,“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出现在环保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 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基本明确了中国在“地级”以上城市登记的就可以有起诉权了。 【舆情传播情况】 图1.我国拟扩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相关舆情信息走势图 如图1所示,事件发展趋势较为起伏,最早的舆论在2014年4月20日。新闻类型的数据较为突出,主要来源于搜狐、新华网、人民网、网易、等几大站点。总体来说,整个事件发展趋势较为起伏,舆论最高峰出现在2014年4月22日。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审稿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媒体和网民对此事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一度将事态发展推向高点,相关舆情信息达到1418条。目前的总计舆情信息量约为2240条。 【舆论观点】 有网民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排除个人与草根组织,无疑是把诉讼的“门槛”抬得很高,让热心环境公益诉讼的人士可望不可及。 @floraie: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具有相对的歧视性,这不但直接扼杀了公民参与公益诉讼的可能性,还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加剧的恶果。 网民“郭双年”:污染赔偿天经地义,只有人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让那些环境污染制造者望而却步。法律的准入“门槛”越低,污染者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越大,他们才会三思而后行,这才是公众希望看到的立法愿景。 @没有原力的黑武士:面临严俊的污染情势,许多专家学者都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方案,也很客观和现实。但貌似没有人提出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来实现治理污染的目的。该法问世多年,一直处于极其边缘的状态,总的来说还是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民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部分网民认为,公益诉讼尚在起步阶段,环保法放宽诉讼资格客观上有利于推动公益诉讼的开展,为公益诉讼开闸是新环保法的历史使命。 网民“胡少波”:公益组织不管是在哪一级注册的,只要使命是保护环境就都应是平等的,就应该有诉讼权,环境诉讼大门就应该为之放开。 网民“葛枫”:该规定虽然较此前有了很大进步,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依然过于严格。将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缺乏依据,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环境问题的地域性。应该充分赋予基层环保组织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网民“木须虫”: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一直是环保法修订争论的核心。这不仅仅是简单各方利益的博弈,更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权利的博弈。再度推进环保法的修订,意义在于引入更广泛的参与力量和参与机制,形成更利于环保的制衡机制。 网民还表示,我国相关法律亟待完善,建议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以督促政府勤勉履行环境保护公共职能。 @法治记者小范:环保公益诉讼!年年吆喝、年年号召,希望能真正落地! 网民“韩明生”:一些学者质疑现行的诉讼法从理论到制度都无法容纳环境公益诉讼,不能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支持。实践中也有很多环境案件即使通过了立案审查也无法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亟须构建全新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金城一琰:谁有资格来代表公共利益打环保官司;个人名义能否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受侵害的居民能否联名提起侵权诉讼或公益诉讼;利害关系人在提起侵权诉讼的同时,能否一并提出公益诉讼等等,现行法律都不明晰,需要通过具体的规范法条来予以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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