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5/2014-42103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14-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的通知


办(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经党组研究,制定办(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及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2、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

          3缺勤情况核实单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

                              月25    

 

附件1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

工作人员考勤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增强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特制定本规定

实行指纹网络考勤制度。办(局)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实行指纹考勤制度,由监察室具体负责考勤管理和统计汇总。

上下班时间规定。上下班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上班提前2小时开始指纹签到,下班签到时间截止为20:00凡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后到岗的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岗的为早退

、考勤权限管理。因事不能按时签到的,要提前在人事考勤系统上登记,确因情况紧急不能按时签到的,应于当天内在人事考勤系统报批。科员(包括非科室负责人的中层干部,下同)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公出报告制度在上班时间,中途因公外出办事,科员应向科室负责人及其它人员说明去向,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及其它科员说明去向,在人事考勤系统上登记及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科室人员集体外出要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临时公出可选择报告

不定时查岗由分管领导轮流带队会同监察室人员不定时查岗,每月不少于1次,水建办由其自行组织查岗,检查发现外出未按规定说明,也未在考勤系统登记的,经查实无正当理由的,按脱岗处理

六、请销假制度具体按照附件2《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考勤情况公示。每月1日(逢节假日顺延)由监察室将考勤情况及查岗情况汇总后予以公示。考勤数据公布后,如核对后确因开会、公出等各种理由存在缺勤记录的,填写纸式《缺勤情况核实单》于公布后3日内报监察室备案。《缺勤情况核实单》按请假权限逐级核实,最后核实人至少要分管领导以上,连续6次以上缺勤,要经局长核实。

八、考勤结果纳入对各科室的内部考绩工作。

九、特殊岗位人员及下派、挂职人员在下派、挂职期间,不参照本考勤制度,但年休假、病事假应按附件2请销假制度执行。

十、原有考勤和请假制度与之相抵触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十二、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鹿城区委农办(区农林水利局)机关工作

人员因公外出、请假管理办法

 

一、报批的范围:

办(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因私请假均须按本办法审批

二、报批的内容:

1因公外出事由及目的地,外出时间及经费来源等

2、因私请假原由及时间等

报批的程序、权限:


人 

跨省外出批准权限

跨市、城区外出

批准权限

年休批准权限

病、事假等假期

批准权限

办(局)长(正科级以上)

人事考勤系统外,由区级主要领导和有关分管领导审批,区政府备案

人事考勤系统外按规定审批

办(局)班子成员

 人事考勤系统报备、按规定审批备案

人事考勤系统报备

人事考勤系统

局长审批

人事考勤系统

局长审批

科室负责人

3天以下分管领导批准;

3天及以上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科员

1天及以下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3天及以上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

      


四、其他请假审批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从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从满10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 年的,从满 20 年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 15 天。

2、需门诊治疗申请病假的,应先安排年休假,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请病假 15 天以上的,须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科医师出具病假单(同一病情如无特殊原因,应当由同一医院出具)。一个月以上的长病假,应由单位工作人员陪同到权威医疗机构认定病情。病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按事假续办请假手续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

4、跨市以上公出,应事先与各级审批人沟通,在请假考勤系统上传核签文件。

5、年休假、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等假期的核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补休日要排在值班日(按值班表)后的一个月内,按全天请,过期不得请假,请假时必须写上值班日期,可外加上传值班表。

7、因情况紧急不能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有关手续的,应在三天内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8、 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向有关部门申报备案: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请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因私事请假出国(境)超过半个月的;请出国(境)探亲假超过3个月的;因受到停职审查、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处理)等被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不在岗的。

  五、假期期间的待遇


假期名称

基本工资

规范津补贴

年度考绩奖

生活性津补贴

工作性津补贴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产假(3个月)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妊娠假(妊娠7个月以上,不能超过2个月)

按病假处理

保胎假

哺乳假

≤3个月

发给80%

发给80%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3个月<6个月

发给80%

发给80%

发给50%

全额发给

一年(含法定产假)

发给80%

发给80%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护理假5-7天(双方晚婚)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病假

≤2个月

全额发给

按日停发

全额发给

2-6个月

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全额发给

停发

按日停发

>6个月

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发给70%,工作年限满10年发给80%

停发

按日停发

国内事假

当年累计≤20

发给70%

每天发给70%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当年累计20天以上-30天

每天发给50%

每天发给50%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当年累计>30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另按日停发节日福利费

因私出国出境 事假

15天-1个月

发给70%

发给70%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1个月-2个月

发给60%

发给60%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2个月以上-3个月

发给50%

发给50%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3个月以上

从第4个月停发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按日停发

探亲假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婚假(连续3天、晚婚连续15天)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丧假(1-3天)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全额发给

         


说明:

1、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 天;日生活性津补贴=月生活性补贴÷21.75天;

日工作性津补贴=(月工作性津贴+分月目标考核奖)÷21.75天;日年度考绩奖=年度考绩奖÷261天,年度考绩奖根据考绩奖基数和单位考绩等级以及个人职务系数确定。

2、事业人员待遇对应: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应生活性津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应工作性津补贴),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按月发放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按月发放的考勤奖+绩效奖,年度考绩奖包括目标考核奖+年终绩效奖。

    六、奖罚措施

1、因迟到、早退、旷工被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到的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当月15分钟内迟到超过3次以上,每次扣20元;迟到超过15分钟或早退的,每次扣20元,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的,视为旷工。

3、无故旷工一天扣100元, 按日停发工作性津贴和年度考核奖。脱岗每次扣30元。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处理(予以辞退)。事业人员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 第二十九条 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5、新录用工作人员在见习期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附件3

缺勤情况核实单

姓名:                                   年    月


序号

缺勤记录

实际情况

科室负责人核实

1

日 

 

 

 

 

 

 

 

 

 

 

 

 

 

 

 

 

 

 


分管领导核实:                    局长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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