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5-42119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5-0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鹿城区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要求临时占用丰门河水域的函》、《占用水域承诺书》以及占用平面图等申请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该水域。临时占用水域面积5m2,占用期限为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根据浙价费〔2011〕331号文件核算,应缴纳临时占用水域补偿费600元。 二、请你单位做好施工期间工程建设区域的河道防汛安全工作,使用期间因防汛安全、水利工程建设等需要必须提前拆除工程设施的,必须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清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三、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四、工程建设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的,应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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