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15-29075 | ||
组配分类 | 征收评估补偿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
生成日期 | 2015-04-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温州牛山国际城市综合体四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做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范围
温州牛山国际城市综合体四期工程
征收房屋范围,东临规划牛山中路,南临规划西站东路,北临三条河,西临G-01西地块。具体门牌号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13号。
以上门牌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以温州牛山国际城市综合体四期工程征收房屋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时间
(
一)提前腾空奖励优惠期限:2015年 5 月 15 日下午5时。
(二)签约期限(即“并列第一”截止日):2015年 5 月 30 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及奖励补助按照《温州牛山国际城市综合体四期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
不停止执行。
附件: ![]()
2015
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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