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两起涉平阳泰宇房开公司受贿案。日前,法院就这两起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陈某被判10年6个月,原鳌江镇副镇长谢某被判5年3个月。 陈某辩称,有想过还钱,但“忘记了” 陈某57岁,平阳人,大专文化,原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期间,陈某利用担任平阳县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分管产权产籍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为温州天元房开公司、平阳县泰宇房开公司提供帮忙,收受“好处”。 2003年,陈某在“天元”公司开发的平阳县鳌江镇“天元公寓”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分管产权登记的职务便利,给“天元”公司在办理确权发证相关手续时提供帮助,事后在购买“天元公寓”商品房时,接受“天元”公司负责人叶A为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免除的8万元首付款。 2009年,陈某在“泰宇”公司开发的平阳县鳌江镇“泰宇花苑”项目建设过程中,利用分管产权登记的职务便利,为“泰宇”公司在办理确权发证相关手续时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泰宇”公司叶B(受公司负责人委派)所送的现金10万元。 庭审中,陈某辩称,“天元”公司负责人叶A确实有免除其购买“天元公寓”商品房的8万元首付款,但这8万元是叶A个人帮助他垫付的,是借给他的,他有想过归还,但后来因为时间关系忘记这件事情。对于“泰宇”公司送的10万元,陈某直接否认,说他没有收过叶B的10万元。 根据各方证据,法院一审认定这两起受贿事实成立。法院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差,而且没有退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谢某声称承认受贿系“被逼无奈” 谢某36岁,平阳人,大学文化,原平阳县鳌江镇副镇长,之前他还曾担任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副主任、规划管理科科长兼审批窗口主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谢某在担任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副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平阳县气象局开展防雷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平阳县气象局防雷审批工作的开展提供工作上的支持,后于2006年年底的一天,非法收受原平阳县气象局避雷所所长项某送的1万元。 2007年,谢某在担任平阳县规划建设局规划管理科科长兼审批窗口主任期间,利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职务便利,在苍南县龙港镇一茶座非法收受平阳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送的5万元,为“泰宇花苑”二期6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提供方便。 2013年初,谢某在担任萧江镇副镇长期间,利用分管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浙江中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所送的3000余元和价值4850余元的香烟券,为该公司所处萧江镇岱口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地类调整提供关照。 审理中,谢某说,收原平阳县气象局避雷所所长项某的1万元属实,但不属于受贿。对其他两起受贿事实,他认为是自己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因其认罪态度差,且没有退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决,谢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追缴违法所得6.7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 告诉你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轶成 是借款还是受贿 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实践中,行贿、受贿双方为逃避惩罚,往往以各种形式掩盖行贿、受贿的实质,其中就包括以垫付或借款名义受贿的情形。因此,对于在经济来往中的款项是借款还是受贿的分辨,要从实质内容上进行分析,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综合判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受贿罪”第(六)项关于“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的规定,对此种类型受贿行为的认定,不能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本案中,叶A对于这8万元的意思表示本身是“免除”而非垫付,而陈某并无正当理由让叶A垫付首付款8万元,至今也未归还该8万元,且在客观上利用职权为叶A的“天元”公司谋取利益,因此综合判断该笔8万元款项宜认定为受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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