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5/2015-41979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
生成日期 | 2015-0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报告》及委托温州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的《温州市中国鞋都铁路沿线西侧(G-1至G-8地块)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报批稿)》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东至经一路、南至三期路、西至鞋义路,北至纬三路。用地面积7.93hm2,建设扰动地表面积6.44hm2。建设期水土流失预测总量14469吨,如不采取有效地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14397吨,因此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十分必要。 二、基本同意规划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规划总体布置、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合水土保持要求。 (二)该项目开挖土石方为12.39万 m3,其中表土1.21万m3,一般土方5.84万m3,钻渣5.34万m3;回填土石方为8.55万m3,其中矿渣4.83万m3,一般土方2.51万m3,表土1.21万m3;外购土石方全部为矿渣4.83万m3;弃方8.67万m3,其中钻渣5.34万m3,一般土方3.33万m3。 (三)原则同意工程产生的弃渣的处理方案。其中一般土方3.33万m3运往龙湾二期围涂工程,温州市建筑渣土消纳管理办公室指定的合法弃渣场;钻渣5.34万m3运往洞头大门黄岙围垦二期,温州市区建筑泥浆处置综合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消纳区。建设单位下步应与具备合法资质单位签订商购方采购、弃渣运输、消纳协议,以确保外购土方及弃渣消纳方案实施到位。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7.93hm2,其中规划区7.93hm2,直接影响区0hm2。防治责任人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办事处。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三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扰动土地整治率90%,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82%,土壤流失控制比1,拦渣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2%,林草覆盖率17%。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三个区:Ⅰ区为建筑工程防治区、Ⅱ区为景观工程防治区、Ⅲ区为河道工程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 八、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2239.59万元,方案水土保持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本规划区范围内占地水土保持补偿费已经温鹿农水〔2008〕190号和温鹿农水〔2007〕192号收取,不再重复收费。 九、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由我局执法大队负责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十、后续入园项目进驻前需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向我局备案。 若规划区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若水土保持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我局批准。 十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应按市、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指定地点、方式进行处理,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温州市鹿城区农林水利局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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