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5年8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110250;

 2、传真号码:0577-88110575;

 3、电子邮箱:fwzsb@lucheng.gov.cn;

 4、通信地址:温州市桥儿头花环路38号,鹿城区征收办,邮编325000。

 附件:《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鹿城区房屋征收住宅市场化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引导住宅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买房屋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关于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5〕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住宅市场化安置

本细则所称住宅市场化安置,是指鹿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涉及住宅补偿,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和补助,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购买市场房源自行安置的方式。

二、货币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区位、层次、朝向、成新、装饰装修和附属物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确定的估价时点,参照周边区块同类住宅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三、货币补偿奖励

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并放弃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按被征收房屋价值(附属物等除外)的15%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二)符合政策规定可按房屋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积一至三倍标准确定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的,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比准价扣减综合成本价给予奖励。

四、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协议约定领取补偿款,且在规定期限内购房住宅、营业、办公用房的,均可给予购房补助。货币补偿款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按约将房屋腾空交付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一)补助条件。

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在市区范围内购买一手商品房(含政府安置多余上市公开销售房源)、二手房、拍卖房的,由实施单位给予购房补助。

(二)补助标准。

新购房屋金额高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连片奖之外的奖励)的,按货币补偿金额的10%给予补助;新购房屋金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按新购房屋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三)补助兑现。

实施单位按下列规定核实购房款及补助金额、报区房屋征收部门备案后予以支付。

购买现房的,被征收人凭新购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

购买期房的,凭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货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领款凭证向实施单位申请购房补助。

经审核符合补助规定的,补助款自被征收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

(四)购房时间确定。

被征收人购买现房的,购房时间以契证取得时间为准;购买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为准。

(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1.在温州市区范围外购房的;

2.未在规定的12个月期限内购房的。

五、住房保障规定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选择货币补偿时,按最低补偿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应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六、其他

(一)本细则自X日起施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的,参照执行。

(二)本细则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方案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施行前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通过自愿协商方式签约搬迁,产权调换房屋尚未结算交付或房屋货币补偿款尚未领取,现要求选择住宅市场化安置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估价时点以本细则施行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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