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16-29103 | ||
组配分类 | 征收评估补偿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防办) |
生成日期 | 2016-03-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因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温鹿政发〔2016〕1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航标路38弄43号、航标路38弄45号、航标路38弄47号、航标路38弄49号、航标路38弄56-1号、航标路38弄56-2号、航标路38弄58号、航标路38弄60号、航标路38弄62号、航标路38弄64号、航标路38弄66号、航标路38弄68号、航标路38弄70-1号、航标路38弄70-2号、航标路38弄70-3号、航标路38弄70-6号、航标路38弄72号、航标路38弄76号、航标路38弄86号、航标路38弄88号、航标路38弄92号、板桥头后巷2号、板桥头后巷4号、板桥头后巷8号、板桥头后巷10号、板桥头后巷16号、板桥头后巷20号、板桥头后巷22号、板桥头后巷24号、板桥头后巷26号、板桥头后巷28号、板桥头后巷32号、板桥头后巷33号、板桥头后巷34号、板桥头后巷38号、板桥头后巷50号。
以上门牌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以温州市滨江商务区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1号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16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温州市滨江商务区黎二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1号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201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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