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规模化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新业态孕育兴起,线上线下加快融合,互联网正在深刻改变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通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方式可以将分散在不特定主体处的科技研发资源、人力资源、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与创业者进行深入对接,为高效配置各类资源支持创业创新构建了强大的技术和商业基础。鹿城区进行专项调查了解企业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业创新模式的情况。
一、建立“四众三新”统计制度的背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出席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指出,要依托“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构建最广泛的创新平台。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使创新资源配置更灵活、更精准,凝聚大众智慧,形成内脑与外脑结合、企业与个人协同的创新新格局。2016年两会中,“新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博鳌亚洲论坛2016年年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演讲中六次提及“新经济”。国家统计局于2016年1月22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三新”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6号),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建立健全“三新”专项统计报表制度,一是综合报表制度;二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购用户、城市商业综合体等现行专业调查制度;三是产业园区、互联网金融、创新型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新等新建专业调查制度。为落实《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专项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字〔2016〕62号)要求,组织各地区开展以从事四众活动的四众平台企业法人和采用四众模式的企业法人为调查对象的“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简称四众,下同)”统计调查。鹿城区统计局局高度重视“四众”企业专项调查,把这次专项调查作为推进“三新”统计的有力抓手,早做部署,快速行动排摸,找准调查单位,全面开展“四众”平台企业摸底排查工作。
二、四众企业发展现状
鹿城区统计局通过科技、经信、市监、金融办、人社等部门提供的线索,了解了大学生创业基地、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众创空间在鹿城的各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结合省局下发的排摸资料,仔细和统计名录库进行关键字比对,排摸出关联企业名录加以核实,最终确定了23家“四众”平台企业。众创5家,众包8家,众扶4家,众筹6家。2015年期末从业人员2944人,营业收入19.6亿元,利润总额2.2亿元。众创项目个数81个,众包业务金额1.1亿元,众扶企业359个,众筹资金总额13.6亿元。
(一)企业的创新意识不够。据调查,一些传统行业企业对众包、众筹模式认识有限,众包、众筹模式尚未广泛用于企业创新设计和融资等领域。一些企业虽然有创新需求,但由于对相关的政策不甚了解,找不到企业创业创新的突破口。随着近年来经济增速放缓,企业抵御风险能力下降,单靠企业自身加大创新投入,难免会使企业在创新面前踌躇不前,难以形成浓厚的创新氛围。
(二)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人才和资金是企业创新的重要保障,不少企业受到自身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困扰,对企业的创业创新往往是有心无力。一方面,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人才引不进来或留不住的问题。如多数城市建设不完善,交通不够便利,工作环境、人文环境受到限制,难以吸引到高端的科技创新人才。另一方面,中小企业资金不够充裕,不能为其提供有吸引力的薪资、福利、发展空间等,又导致引进的创新人才留不住的问题。三是企业融资难。虽然创业空间为其搭建了银企合作平台,但是这些企业大多是租赁经营,没有足够的或者根本就没有不动产,无法抵押,难以获得贷款。
(三)大企业的创新意愿和动力不足,示范引领作用发挥不够。调查中发现,大企业市场份额占有量大,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甚至是垄断性的,因享受到较多的国家扶持优惠政策,或受行业管理、体制机制限制,不愿或难以突破束缚开展创新创业,存在着创新的意愿和动力不足的现象。
(四)配套服务不够完善。目前鹿城区的众创空间还处于起步成长阶段,配套设施较为简陋,缺乏专业的中介平台和社区,不利于企业众包、众筹创新模式的拓展。配套服务也还待完善,所能提供的帮助有限。
三、聚焦四众发展新挑战
四众运营具有资产轻、主体多、用工活等特点,正在颠覆甚至重构传统组织管理模式和产业价值取向,对既有市场准入体系和监管规则产生巨大影响,对社会基础信用环境提出愈为迫切的要求。
(一)融合突破引发准入矛盾日益凸显
融合突破引发新旧制度、新旧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众筹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政策风险问题。无论是众筹从业者还是投资人,他们担心的问题都是众筹是否合法。之前出现的民间借贷引发的跑路现象和一些非法集资诈骗案件更引发社会的质疑。我国在交通出行、物流快递、金融服务、健康医疗、教育培训等领域存在准入限制,而这些领域往往是四众创新最活跃的领域。在快递领域,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快递经营的主体必须是企业法人,同时从事快递业务的人员需持有快递员职业资格证,而快递众包的发展实践已经超出这些规定的限制。在金融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禁止公开发行和募集资金人数不得超过200 人。而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面向大众公开小额融资方式,与该规定直接冲突。
(二)变革创新要求监管方式加快转变
四众平台对行业监管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以个人作为服务提供主体的平台模式,极大提升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难度。很多在平台上从事服务的主体都是兼职状态,进入和退出更加自由灵活,全面监管难度较大;另一方面,依托轻资产模式的快速扩张,在出租车、酒店等行业已经出现最大的出租车公司没有自己的车辆,最大的酒店没有自己的客房等变革创新的新模式,尽管在消费体验上是由平台提供服务,实际是第三方主体直接服务消费者。平台作为交
易的撮合者,其权利和义务界定模糊,往往规避责任,引发权益纠纷。
(三)快速渗透亟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四众商业模式的核心就是通过互联网建立起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企业之间直接的服务、交易以及相互间的信任关系。特别是对依托陌生人服务或交易的网络约租车、私人美甲师、自由快递人、本地人导游等服务,有效帮助用户识别可信服务或交易对象是其商业模式成功的关键。与美欧等成熟的社会综合信用环境相比,我国陌生人之间还普遍缺乏基本的信任,个人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差距较大。以私人住房分享为例,有效保障租客和房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该模式成功运营的前提。基于个人信用体系,Airbnb 为代表的住房分享平台快速发展壮大,中国类似模式的发展则很滞后。
全球看,四众领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具有高度相似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探索应对之策。如美国已经有包括加州、西雅图、芝加哥等20 多个州或市承认了Uber 的合法地位。最近,美国政府还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创业者投资(JOBS)法案》,给予股权众筹证券发行豁免地位。在欧洲,荷兰阿姆斯特丹通过立法,将以Airbnb 为代表的互联网家庭旅店业纳入监管,并征收5%的旅游税,以保证传统酒店业的公平竞争。整体看,各国普遍采取顺应大势、包容创新、规范发展的应对举措。相比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四众发展将面临更大的市场认知、培育和监管方面的挑战。
四、对策与建议
(一)推动传统强管制领域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从政策顶层设计层面要在交通、物流、快递、金融、医疗、教育等传统强管制性领域推动创新准入制度,比如交通运输部、邮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这将有助于解决当前大多数平台类企业面临的准入难问题。
(二)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更加优化。要在四众领域加快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新注册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限制,通过改革不合理的限制,为创业创新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工商服务,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三)加快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四众平台企业与行业监管、企业登记等相关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通过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互联互通,有效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防范和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四)政府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政府应创新传统监管方式,放宽事前准入限制,利用大数据技术、随机抽查机制、信用评价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五)加快建立信用体系,构建广泛的信任关系。完善的信用体系是安全交易的基础,通过实名认证制度等方式实现四众参与主体与其信用基础的识别。
(六)转变平台管理思路,提升平台内生治理能力。四众平台企业信息化水平普遍较高,但在质量管理、内容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有待进一步明晰,要加强平台企业内部制度建设,落实企业平台责任,积极吸纳第三方参与平台企业治理,建立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利于企业成长与平台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