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0/2017-3416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7-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财预〔2016〕2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12-2016-0002

关于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财教〔2011〕37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6〕3号)精神,现就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我区全日制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为15500元/生*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2500元/生*年。

    二、本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三、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由职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由各级政府出资举办,且基本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供给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具体包括:普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二)按生均经费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中等职业学校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三)本通知所称的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学校日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实验实训、技能大赛、课程改革和现代学徒制改革、建筑物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含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和偿还债务的支出。

    为便于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中职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上述公用经费支出相应计入“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下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23个款级支出科目。各学校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因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等而发生的支出不在前述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范围内,所需经费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另行安排,具体列报《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其他资本性支出”类级科目下相关款级科目。

    如以后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支出分类改革全面推开,则按支出分类改革有关科目核算。

    四、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业教育发展状况、专业成本差异、办学质量和规模、财力状况等因素,不同类别专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某校某专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基本标准*地区差异系数*专业差异系数*其他系数

    (一)地区差异系数。地区分类参照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关于两类地区分类办法,我区地区差异系数为1.2。

    (二)专业差异系数。对同一地区不同类型的专业,根据其教学特点和办学成本等因素,确定三类不同的专业差异系数。

    一类:旅游服务类、财经商贸类、司法服务类、教育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和其他类,系数为1。

    二类:轻纺食品类、农林牧渔类、资源环境类、信息技术类、休闲保健类、体育与健身类、医药卫生类、交通运输类、土木水利类、石油化工类,系数为1.3。

    三类:加工制造类、文化艺术类、能源与新能源类,系数为1.5。

    新设立专业系数按相近专业类别参照执行。

    (三)其他系数。主要是规模系数、质量系数、办学特色系数。由区级政府职能部门讨论确定。

    五、中等职业学校按生均标准核拨的经费,应全额用于中等职业教育,并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使用,确保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有效投入。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经费投向合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温州市鹿城区财政局                                  温州市鹿城区教育局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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