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政策的背景、依据和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在我区的推广使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政〔2017〕70号)文件,起草该文件。 创新券是区科技局发放,用于鼓励我区企业和创业者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企业和创业者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并以创新券为凭证向区科技局结算兑现。 二、主要内容和举措 (一)创新券支持对象及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依法纳入鹿城区属地统计、归属鹿城财政片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的企业和创业者,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创业者,以及市级以上创客空间企业。 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以下简称“省级创新载体”)按省科技厅统一要求向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 (二)扶持政策: 创新券实行自主申领。同一企业一次性申领不超过3万元,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在每次实际使用时通过浙江省科技云服务平台向区科技局具体使用申请,每个单位全年低于5000元的服务可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部分抵用50%,全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该企业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创新券。 三、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19年 1月1日起试行。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解读人:周安琪副主任,联系电话:0577-56987751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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