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2/2018-16024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发展和改革局 |
生成日期 | 2018-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中小微企业认定办理指南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中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3%-5%的扣除,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中小微企业可凭区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函》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 一、事项名称 出具《中小微企业认定函》 二、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三、办理单位及地点 温州市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管理科,广场路188号7号楼409室 四、办理对象 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需要《中小微企业认定函》的服务业企业 五、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必须保证申报的数据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责任。 1、填写《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详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3、企业上一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清单(盖企业公章); 4、企业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盖企业公章)。 六、办理流程 1、接受;2、受理;3、审查;4、批准。 七、认定标准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以企业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 八、办理时限 即办制 九、咨询方式 0577-88030518
附件: 中小微企业认定表(仅用于政府采购)
备注:认定结果仅当年度有效;企业除基本情况表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上年度12月份工资发放清单;3.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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