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省统计局、省环保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对全省87个县市区(海曙区和鄞州区因2016年行政区划变动暂不纳入)的生态文明建设进行综合评价。根据《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规定,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按照《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从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等6个方面,生成绿色发展指数,综合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状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据省统计局、省环保厅联合发布的《2016年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结果报告》显示,2016年鹿城区绿色发展指数达到80.96,在全省87个县市区排第20位,在全市11个县市区位居第一,与全省绿色发展指数第一的滨江区相差2.39。其中,资源利用指数达到84.85,位居全省第7位,全市第1位;环境治理指数达到72.29,位居全省第76位,全市第9位,与环境治理指数位居全市第一的乐清市相差3.94;环境质量指数达到89.18,位居全省第54位,全市第6位,与环境质量指数全市第一的洞头区相差5.5;生态环保指数达到72.42,位居全省第46位,全市第6位,与生态环保指数全市第一的泰顺县相差6.09;增长质量指数达到77.07,位居全省第7位,全市第1位;绿色生活指数达到81.24,位居全省第19位,全市第2位,与绿色生活指数全市第一的瓯海区相差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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