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6号、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因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已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温鹿政发〔2018〕5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航标路3号、航标路11-1号102室、航标路11-1号103室、航标路11-1号104室、航标路11-1号201室、航标路11-1号202室、航标路11-1号203室、航标路11-1号301室、航标路11-1号402室、航标路11-1号302室、航标路11-1号303室、航标路11-1号401室;

航标路13号101室、航标路13号403室;

航标路14号、航标路14-1号、航标路14号101室、航标路14号102室、航标路14号103室、航标路14号104室、航标路14号201室、航标路14号202室、航标路14号203室、航标路14号204室、航标路14号301室、航标路14号302室、航标路14号303室、航标路14号304室、航标路14号401室、航标路14号402室、航标路14号403室、航标路14号404室、航标路14号501室、航标路14号502室、航标路14号503室、航标路14号504室;

航标路15号101室、航标路15号102室、航标路15号103室、航标路15号202室、航标路15号203室、航标路15号201室、航标路15号204室、航标路15号301室、航标路15号302室、航标路15号303室、航标路15号304室、航标路15号401室、航标路15号402室、航标路15号403室;

航标路15#西-9、航标路15#西-8、航标路15#西-2、航标路15#西-16;

航标路16号、航标路16号101-102室、航标路16号201室、航标路16号202室、航标路16号301室、航标路16号302室;

航标路18号、航标路18号101室、航标路18号102室、航标路18号103室、航标路18号104室、航标路18号105室、航标路18号106室、航标路18号201室、航标路18号202室、航标路18号203室、航标路18号204室、航标路18号205室、航标路18号206室、航标路18号301室、航标路18号302室、航标路18号303室、航标路18号304室、航标路18号305室、航标路18号306室、航标路18号401室、航标路18号402室、航标路18号403室、航标路18号404室、航标路18号405室、航标路18号406室;

航标路乡职工宿舍;

航标路9弄23号、航标路10弄2号、航标路10弄3号、航标路10弄8号;

仓根巷1弄9号、仓根巷1弄13号、仓根巷1弄32号、仓根巷1弄33号;

仓根巷9弄20-21号、仓根巷9弄24号、仓根巷9弄25号东首、仓根巷9弄25-27号之间、仓根巷9弄27号、仓根巷9弄28号;

仓根龙舟房;

黎明中路100-1号、黎明中路100-1号301室、黎明中路100-1号302室、黎明中路100-1号303室、黎明中路100-1号304室、黎明中路100-1号401室、黎明中路100-1号402室、黎明中路100-1号403室、黎明中路100-1号404室、黎明中路100-1号501室、黎明中路100-1号502室、黎明中路100-1号503室、黎明中路100-1号504室;

黎明中路86号、黎明中路96号;

黎明中路86弄1号、黎明中路86弄2号;

鹿城区黎明东路394号。

  以上门牌包括弄内、分号等。

  具体范围以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6号、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所示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搬迁期限

  2018年7月18日至2018年8月7日下午5时。

  四、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6号、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房屋。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鹿城区滨江街道黎二村6号、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