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政办〔2018〕1号2018年1月8日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应对鹿城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处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事件危机。 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6.《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温州市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鹿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鹿城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因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及其它污染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一切以饮用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由此可能导致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2)化学性污染:一切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重金属、农药、危险废物等)污染饮用水源事件,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 (3)其它突发事件:如气候原因引起水库藻类暴发而导致的水质恶化事件,以及自然因素(如干旱、洪水、泥石流、季节性断流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的突发环境事件。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工作,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街镇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 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浙江省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I级)、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IV级)四个等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如下: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其它应认定为Ⅰ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重大(Ⅱ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9个/升以上,或发生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50ug/L以上)。 4)剧毒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5)其它应认定为Ⅱ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3)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大面积“水华”,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10以上、1/5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100ug/L以上、150ug/L以下)。 4)危险化学品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5)其它应认定为Ⅲ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一般(Ⅳ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2)饮用水水源地内发生较大面积“水华”,水华面积占饮用水水源地总面积的1/20以上、1/10以下,或叶绿素a浓度达到50ug/L以上、100ug/L以下)。 3)危险废物直接进入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 4)其它应认定为Ⅳ级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应急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鹿城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应急和饮用水源保护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 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和各街镇。 2.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职责:执行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负责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承担编制、评估、修订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家组;办理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危害区饮用水源安全的人为事件的处理和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受水污染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通畅。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饮用水源污染事件中群众应急生活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相关信息;负责应急救援款物接收、管理和分配并监督使用。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物资的运输调控,配合交通警察维持区饮用水水源地相关交通秩序,参与因车辆倾倒事故引起的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农林水利局:指导供水单位做好水库运行维护管理和水质保护,参与分析区饮用水源污染原因和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 区卫计局:负责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区饮用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理处置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承担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参与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街镇:各街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当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由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社会维稳组和医疗救援组等6个现场工作小组组成。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主要是: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事故现场各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负责现场各项救援行动的协调配合,并对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保持与区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行动进展等情况;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调查处置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温州瓯江海事处、消防鹿城分局和各街镇等组成,主要通过分析饮用水源污染原因,确定污染源,提出处置意见,经区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处置工作;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做出处罚;通过合理水源调度,确保供水安全。开展区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工作,消除饮用水源污染带来的影响。善后处置的具体工作由各街镇负责。 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农林水利局、区卫计局等部门、各街镇和有关自来水厂联合组成应急监测组,主要通过对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质情况监测、水厂水质监测为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主要通过把握全区舆论导向,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协调、监督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报、预警以及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后勤保障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鹿城供电分局和各街镇组成,主要通过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调度以及电力供应、通信畅通的保障为应急和后期处理提供物资和能源支撑。 社会维稳组:由区公安分局、武警鹿城中队和各街镇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管制,维护治安秩序;负责事件场外的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负责播放通告,责令无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负责对有害信息的查处,防止敌对分子或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络和通讯工具,散布谣言,扰乱视听。 医疗救援组:由区卫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5 环境应急专家组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区环境应急专家组,主要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评定、预测事件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区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参考;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为区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对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3 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措施3.1.1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隐患排查 环保等部门会同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负责对饮用水源集水区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污染源和危险物开展普查,掌握、筛选和确定对环境构成危害的重点污染源。定期开展对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排查,结合重点污染源对饮用水源的影响程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对居民集中区、溪流沿岸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渔业生产污染事故隐患和企业、饮用水源周边危化品运输单位和车辆建立应急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严防各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3.1.2 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监管 在饮用水源区道路两端建立危化品运输检查站,强化管理确保安全。道路上严禁危化品的运输,在道路口设立醒目的告示牌,要求所有过境的载有危险品的车辆绕行,并标明绕行路线。在路口、主要路段、桥梁、水体周边危险点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对违反禁行规定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实施记录,进行处罚。确需运输车辆须办理危险品准运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需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运输人员应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和通讯设备,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车辆上设置有明显标志,以便引起其它车辆重视,防止发生事故。 3.1.3 完善库区周边道路应急设施 饮用水源区周边道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要求建设防护栏、溢流沟、沉淀池等必要的污染防护设施。根据地形地势在库区道路两侧合理布置排水沟,并每隔一定距离设置集水沉淀池,该沉淀池一方面用于收集日常初期雨水进行适当沉淀以减少泥沙和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源,另一方面可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储存池。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设施和应急池,严防发生事故时污染物流入饮用水水源地。 3.2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3.2.1 预警系统建设 (1)监测预警 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应当设立饮用水源安全巡查员岗位,每天在保护区范围内开展巡查。充分利用省、市、区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联合环保、水利、供水、卫生等部门监测体系,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加强环保、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加强饮用水源取水口和自来水出水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趋势评估和风险评估等工作,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 (2)生物毒性预警 加强生物毒性监测预警。在主要河道或水源地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3)环境监管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69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3.2.2 预警信息研判 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结合水源地特点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3.3 预警及措施3.3.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分级
3.3.2 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4)应急监测。组织对饮用水源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4.1 先期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和各街镇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果断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危害,全力控制事态。不明污染源头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即开展污染来源排查,通过特征污染物筛查、风险源现场调查、重点监测、逆向溯源等方式,尽快确定污染来源,责成责任单位立即采取风险防范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 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2 信息报告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保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进行口头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保局应当在30分钟内向区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进行口头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4.3 分级响应4.3.1 分级响应原则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为处置辖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级别、性质和影响程度,各相关部门实施相应的应急响应行动。 4.3.2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环保局或其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立即分析其严重程度;根据其建议,由区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 (2)预案启动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召集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发展趋势和影响范围,提出处置的对策意见并部署实施,落实人员分组和职责分工。 (3)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实际情况,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5)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6)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区际边界时,经区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7)当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给予支援。 4.3.3 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1)接到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区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区应急领导小组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告上级政府。 (2)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时将先期开展处置的情况与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并在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 基本处置程序4.4.1 现场控制 现场应急指挥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到达现场后,立即对现场进行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如遇有装载有毒化学品的车辆在水库内翻车并泄漏进入水体、藻类水华暴发、大量动物死尸时,应立即通知水务集团等供水单位停止对库区水源的取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 4.4.2 现场调查和监测 (1)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寻找污染源,通过对事件现场的监测、拍照、摄像、录音及个案分析,全面掌握事件现场的特点,根据各方面因素,寻找因果关系,做好现场调查记录。 (2)应急监测组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3)通过现场调查和监测了解事件基本信息,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污染来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人群数量及分布、饮用水源周边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先期处置情况。 (4)形成初步判断,确定污染物种类。 (5)专家技术组根据监测结果,利用污染物扩散预测软件平台对事件影响进行预测评估,确定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6)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制订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 4.4.3 应急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具体行动方案,现场应急指挥部分工为若干个救援专业小组,迅速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污染扩散。 (1)应急处置组应首先查明基本情况(污染物种类、数量、泄漏源头、扩散范围、主要危害等),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采取隔离、堵漏、转移、吸附围栏、打捞、扰动、氧化、沉淀、投加菌群、消毒、引流等方法进行处置,在最短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2)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现场监测工作,根据泄漏和扩散情况以及发展态势,并综合考虑溪流、沟渠分布,判断扩散方向和速度,在各关键控制点开展水质、土壤、大气采样监测,跟踪水质变化情况,作为现场应急指挥部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向现场应急指挥部建议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并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向社会发布。 (3)应急处置组实施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若为化学品车辆泄漏事故,应迅速处置事故车辆,组织人员疏散,在事故现场划定隔离区域,并设立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同时在水库或溪流的污染区岸边设置警示标志,防止附近村民误饮污染水和捞食死鱼、动物死尸。 (4)应急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组反馈的信息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指令,随时准备执行开放闸作业,控制污染水外流,如取水口水质受到污染,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知取水单位和联网各水厂采取应急措施,采取吸附、消毒、过滤消除等深度处理净化水质,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下游居民饮用水的安全。 (5)后勤保障组到达后首先查明有无受伤或中毒人员,并对伤员进行现场紧急救护,对伤势较重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同时密切关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人员出现的不良反应,一旦发现及时检查医治。 (6)应急处置组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对自来水供应进行科学合理调度,对全区的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和备用水源进行统一调配,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行业用水,限制直至关闭工业用水,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及主要公共场所设施用水,并合理调配洒水车、消防车等车辆为居民送水;对取用井水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加强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商务、经信等部门积极组织瓶装水的生产和供应,物价、市场管理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避免引起群众的恐慌。 (7)新闻宣传组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污染水源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作社会动员,防止恐慌,必要时通过各种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及时做好应急储水工作,开展节水知识宣传。当有不良舆情扩散传播时,要及时发布正面宣传报道,安抚群众恐慌心理。在让社会知晓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下,联合公安等部门对散布网络不利舆情事件进行立案调查,对别有用心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进行处罚,控制网络不利舆情扩散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4.4.4 污染跟踪 在应急过程中,应急监测组开展污染跟踪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报告一次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直至污染消失,警报解除。现场应急指挥部会同专家技术组根据相应的污染跟踪结果及时调整应急措施,下达应急指令。 4.4.5 调查取证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事件的性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实地取证,确定事件责任人。对涉案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4.5 现场安全防护(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应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确保防护自身安全。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做好现场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要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应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并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方式和方向,由事发地街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可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 应急响应终止4.6.1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行动: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其中应将“饮用水水源地威胁已解除,特征污染物监测持续稳定达标”作为应急响应终止的必要条件。 4.6.2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应急现场救援队伍,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和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机,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区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6.3 应急响应终止后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根据区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 通报与信息发布4.7.1 事件通报 (1)由于饮用水源监测涉及环保、水利以及取水单位等多个部门,各单位监测重点、内容以及监测断面不同,故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根据事件内容和程度及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 (2)区应急领导小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通报情况。 (3)接到相邻区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通报时,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区有关部门采取必要应对措施。 4.7.2 信息发布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的形式可采取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公众发布。 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实施信息发布,或经授权由区应急领导小组实施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事发地街镇、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对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受损的设施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对现场及周边可能遭受污染场所的清理净化、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生态环境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2 调查评估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专家技术组,对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应急决策水平、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应急保障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保障水源地环境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形成报告后上报区政府和温州市环保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较大以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区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落实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6 应急保障6.1 政策保障区应急领导小组须完善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评价体系,组织对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情况进行评估。对各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和机构设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等情况,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应急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6.2 人力资源保障加强突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培训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形成由区级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街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6.3 资金保障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环保部门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对受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4 物资、装备保障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配备应急机动监测、应急机动指挥、应急救援行动等所需的车辆和设备,保障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配置具体要求参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地市级建设一级标准要求,具体见附件六。 6.5 技术保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由区环保局提请区科技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进行。 6.6 通信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行动指挥通信的畅通。 6.7 应急监测保障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由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日常维修保养。 7 监督管理7.1 宣传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 培训区环保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 7.3 演练区环保局要组织不同类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实战演练,至少每3年进行1次,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8.1 名词术语解释(1)饮用水源:是指在供水的江河、湖泊、溪潭、水库、涵渠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资源。 (2)饮用水水源地:指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区域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分。 (3)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在瞬间或短时间内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致使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对社会经济与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恶性事件。 (5)连接水体: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6)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7)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8)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环保局承担,根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区应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工作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报区环保局备案。 8.3 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温州市鹿城区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温鹿政办〔2009〕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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