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锡瑞(温州卓泰矿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生产): 男 汉族 身份证号:**************7839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沙头村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沙头村 我局于2020年9月6日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是温州卓泰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生产经营。因你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沙头村建成碎石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中的报告表环评类别)于2013年5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石材粉碎机2台,震动筛1台,输送线数条,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和噪声,已建成活动水管对粉尘进行喷淋处理,该污染防治设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未建成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直接排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信息;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你是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碎石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石材粉碎机2台,震动筛1台,输送线数条; 四、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碎石项目于2013年5月投入生产,生产视生意情况时断时续,最近投产时间为8月份,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和噪声,已建成活动水管对粉尘进行喷淋处理,该污染防治设施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未建成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直接排放,你直接负责主管生产经营; 五、向广荣(你公司员工)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碎石项目最近投产时间为8月份; 六、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碎石项目的生产规模; 七、你公司《材料明细账簿》和《实物出库明细账》各1份,证明你公司最近一次生产情况,运进原材料,运出产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0年 9月1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环罚告字[2020]26-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没有要求听证,但已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局复核后认为,你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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