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通丰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90136557 经营场所:温州市温州大道2709-2727号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等服务,经营场所位于温州市温州大道2709-2727号,汽车修理及保养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你公司将167个(重量约67公斤)含有或沾染车辆废机油、油漆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桶(危险废物代码:900-041-49)当作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正在从事机动车维修及保养,对产生的部分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在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将167个(重量约67公斤)含有或沾染车辆废机油、油漆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桶当作一般垃圾处理; 四、现场照片10张,证明你公司正在从事机机动车维修及保养,使用的部分车漆资料; 五、你公司提供的《废桶产生的相关说明》及温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废桶产生量核定的说明》、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废桶产生量的核查说明》各1份,证明你公司废机油桶的年产生量45只(0.45吨),废油漆、稀释剂等桶的年产生量162只(0.06吨); 六、你公司《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节选)及备案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七、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0]38号),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或者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档案、识别标志并报备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温州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试行)》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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