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0178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3-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0〕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LCD01-2020-0002 |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要求,《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畜禽养殖“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与管理,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8.《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9.《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10.《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1年); 11.《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12.《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2015年); 1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16〕12号); 14.《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 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6.《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18.《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限养政策排查整改的通知》(浙环函〔2019〕305号); 19.《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二)相关规划及文件 1.《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6年); 2.《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年); 3.《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4.《温州市鹿城区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 5.《鹿城区玉林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一)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 (四)稳产保供原则;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四、划定范围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依据和划定原则,结合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结果,对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重新调整和划定。调整后的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104.22平方公里。 (一)中心城市建成区和街镇居民集中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中心城市建成区包括滨江街道、南汇街道、蒲鞋市街道、南郊街道、大南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双屿街道、丰门街道、仰义街道等11个街道的建成区(包含温瑞塘河鹿城段),街镇居民集中区包括七都街道、藤桥镇和山福镇建成区,总面积68.62平方公里。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个,包括山根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玉林溪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总面积为35.76平方公里(山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与街镇居民集中区禁养区重叠面积0.16平方公里)。 如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畜禽养殖区域的,从其规定。 1.畜禽养殖:是指猪、牛、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活动。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达到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60只肉鸡、30只鸭、15只鹅、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3.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对于城市建成区、街镇居民集中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变化等动态更新需要调整的,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规定开展工作,无重大变化不再单独修编。 4.本方案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情况表 2.鹿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图(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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