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7/2020-1889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0-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6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们反馈: 1,电话号码:0577-88349883 2,传真号码: 0577-88350536 3,电子邮箱:438902788@qq.com 4,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北路128号,鹿城区民政局
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
为更好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和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18 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社会救助工作中相关问题作出如下明确意见: 一、困难家庭重病患者单独列户纳入低保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可按重病患者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1.家庭成员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及以上或低保边缘家庭中有成员上一个自然年度自负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50%及以上的重病患者参照重残单独施保政策执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 2.依靠夫妻供养或依靠子女供养的重病患者,按支出型贫困纳入低保或低边对象。 3.因病纳入支出型低保低边的家庭和单独施保的对象,自救助之日起,保障一年,期满后自动注销,如有困难需重新提出申请。 (二)经济状况认定 经济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和参照重度残疾人单人纳入低保政策执行(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收入认定应计算夫妻一方的财产和收入及子女赡养费。重病患者已成年的,不考虑父母的财产和收入,父母抚养费可不计入本人收入,但鼓励其父母需按照负担能力适当给予帮助。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 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患者低保金按当地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 二、家庭刚性支出费用 1.医疗费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的个人承担费用。系统中未反馈的以医保部门出具的就医费用清单为准。 2.教育费用: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以下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生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收入计算 1.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实际没参加工作)不计收入 2.出具司法鉴定所报告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的不计收入;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计算;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8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60%计算;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9-10级)的按最低工资标准70%计算。 四、车辆认定标准 除符合《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规定外,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值低于《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所规定低保年标准最高倍数(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2.供养义务人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值低于《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所规定低保年标准最高倍数(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 五、子女赡养能力计算 能提供出有法律文书、赡养协议的从其规定(赡养费不得低于城乡基础养老保险标准),无法律文书、赡养协议的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执行(办法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低保低边家庭中有成员成年的或首次就业的(从该成员年满18周岁之日起或就业之日起),第一年取得的收入超过标准的给予一年的渐退期,第二年取得的收入按最低工资标准50%核定。 七、建立“一事一议”制度 对家庭情况复杂或重残重病患者难以确定的特殊对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调查程序到位和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由街镇领导班子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采取“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上述明确的若干问题,省市已有相关规定的(或日后调整的),从其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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