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西汽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MA2854K54Q 生产场所:温州市藤桥镇服饰工业园二期1-25-1-489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汽车检测场所位于温州市藤桥镇服饰工业园二期1-25-1-489, 2020年4月11日-21日期间,你公司四名工作人员(均持有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核发《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以人为造成测试中断后直接重新开始测试、不规范插入取样管探头等违反国家标准测试规范的方式,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牌号为浙CD67L6、浙C179WF等八辆汽油车的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所得共计肆佰柒拾元叁角贰分元(470.32元)人民币,以下为具体行为: 一、牌号为浙CD67L6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因2020年4月15日两次排放检测不合格,于2020年4月21日再次检测,工作人员采取延迟上车、延迟放置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的方式造成测试中断,然后不按规范连续吹洗取样管路直接重新开始检测,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夏鹏,引车员周国碧) 二、牌号为浙C179WF的高尔夫牌小型轿车因2020年4月13日两次排放检测不合格,同日第三次检测时,工作人员采取延迟上车方式造成测试中断,然后不按规范要求连续吹洗取样管路直接重新开始检测,再测过程中因设备自动中断,工作人员又采取延迟放置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延迟插入采样管探头的方式,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夏鹏,引车员周国碧) 三、牌号为浙C096DG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于2020年4月11日检测,工作人员未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同时取样,而是在一管未堵塞时单管取样,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夏鹏,引车员周国碧) 四、牌号为浙CW29J7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因2020年4月13日排放检测不合格,同日再次检测时设备中断,然后工作人员不按规范连续吹洗取样管路直接重新开始检测,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陈拓浩,引车员周亥卯) 五、牌号为浙C6HC20的标致牌小型轿车因2020年4月10日排放检测不合格,同日再次检测时发生三次设备中断,工作人员三次均不按规范连续吹洗取样管路直接重新开始检测,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陈拓浩,引车员周亥卯) 六、牌号为浙C293D2的富康牌小型轿车因2020年4月11日排放检测不合格,同日再次检测时,工作人员以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不足400mm,也不使用延长管的方式,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陈拓浩,引车员周亥卯) 七、牌号为浙C508J9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于2020年4月11日检测,工作人员未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同时取样,而是一管未堵塞时单管取样,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陈拓浩,引车员周亥卯) 八、牌号为浙C9FX62的五菱牌货车于2020年4月11日检测,工作人员采取不上车、不放置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方式造成测试中断,然后不按规范连续吹洗取样管路直接重新开始检测,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排放合格检验报告。(操作员陈拓浩,引车员周亥卯)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4月2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平面图和监督检查事实确认单(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到你公司经营场所监督检查,抽查检测线历史监控视频,发现工作人员未按国家标准的测试规范对牌号为浙C9FX62、浙C508J9、浙C096DG的机动车进行检测; 三、4月28日的现场照片4张,我局到你公司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现场情况; 四、5月22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平面图各1份,证明我局到你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抽查检测线历史监控视频,发现工作人员未按国家标准的测试规范对牌号为浙C293D2、浙C6HC20、浙CW29J7、浙C179WF、浙CD67L6的机动车进行检测; 五、5月22日的现场照片3张,我局到你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情况; 六、《温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报告(在用汽油车)》15份,其中3份证明牌号为浙CD67L6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两次检测不合格,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后合格;其中3份证明牌号为浙C179WF的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两次检测不合格,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后合格;其中2份证明牌号为浙CW29J7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次检测不合格,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后合格;其中2份证明牌号为浙C6HC20的标致牌小型轿车一次检测不合格,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后合格;其中2份证明牌号为浙C293D2的富康牌小型轿车一次检测不合格,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后合格;其余3份证明你公司干扰另外3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排放检验报告; 七、30段检测线监控视频、部分视频截图和视频中具体行为书面汇总表,证明你公司违反国家标准测试规范,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的具体行为; 八、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陈拓浩、夏鹏、周亥卯和周国碧,违反国家标准测试规范,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牌号为浙CD67L6等八辆机动车的达标排放检验报告的具体行为; 九、《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复印件4份,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陈拓浩、夏鹏、周亥卯和周国碧具备汽油车排放检测检验专业技能,熟知国家标准的检测检验规范; 十、增值税发票照片打印件8份,证明你公司故意干扰排放检验结果,获取牌号为浙CD67L6等八辆汽油车的达标排放检验报告,所得共计肆佰柒拾元叁角贰分(470.32元)人民币; 十一、《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1份,证明你公司检验检测时须遵守的国家标准规定的规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0年6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0]1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伪造排放检验结果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元叁角贰分(470.32元);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01600691,开户银行:建行鹿城支行营业部,账户: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现金在市建行指定网点缴纳,转账先到付款银行后到飞霞南路439号鹿城支行营业部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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