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0-36697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发〔2020〕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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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关于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的补充协议》已经九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其中,已按照《鹿城区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温鹿政办〔2018〕74号)签订《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的项目,可视企业意愿,签订本补充协议。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鹿城区工业用地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的补充协议甲方: 街镇(管委会) 乙方: 甲乙双方已于年月日签订《地块“标准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乙方由于发展需要,向甲方申请变更、补充部分《原协议》的条款,经协商,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就《原协议》补充事宜,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协议》第三条“乙方调整产业定位和投资内容的,应向区经信局重新申请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经评审通过方能调整。”变更为: 1.乙方通过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的达产验收前,调整产业定位和投资内容的,应向区经信部门重新申请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经评审通过方能调整。 2.乙方通过区经信部门牵头组织的达产验收后,在符合甲方相关产业规划导向、甲方入园标准、本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等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可从事与《原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的地块准入行业不同的产业并应向甲方备案。 二、《原协议》第五条第6款“竣工验收或达产验收未通过的:(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不得转让;(2)地块抵押金额不得高于出让金金额;(3)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各类政府性奖励和荣誉的资格;(4)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温州市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变更为: 竣工验收或达产验收未通过的:(1)乙方控股股东(即持有乙方股权比例最高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变更,且乙方控股股东应持续保持对乙方的控股地位;(2)不动产权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3)地块抵押金额不得高于出让金金额;(4)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指定的人)申请各类政府性奖励和荣誉的资格;(5)甲方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温州市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达产验收后,地块抵押金额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执行,且无需经过甲方同意。 如乙方违反以上(1)(2)项约定,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责任。 三、《原协议》第五条第7款“获得土地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政府有权收回该工业用地使用权,由甲方进行收购,收购价格=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剩余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地上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并履行收回相关手续(如市场价低于原土地出让价格的按市场价执行): (1)擅自调整产业定位的(包括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厂房被租赁后擅自转产的); (2)擅自分割转让的; (3)未经批准延期开工超过 12 个月(如延期开工 24 个月以上的,按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办法执行); (4)未经批准延期竣工超过 12 个月的; (5)竣工验收后满 2 年未投产的; (6)项目竣工投产 3 年内,达产考核不合格,且销售产值、税金不到协议约定指标 50%的。” 变更为: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协议,且甲方有权无条件享有回购乙方取得的在甲方辖区内的工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达产验收前,回购价格=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剩余出让年限/出让年限+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地上建筑物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回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评估价(如市场评估价低于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按市场评估价执行);达产验收后,回购价格参照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收购价格”执行: (1)擅自调整产业定位的(包括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厂房被租赁后擅自转产的); (2)擅自分割转让的; (3)未经批准延期开工超过12个月(如延期开工24个月以上的,按闲置土地处置有关办法执行); (4)未经批准延期竣工超过12个月的; (5)竣工验收后满2年未投产的; (6)未兑现亩均税收承诺且拒不缴纳违约金的; (7)达产验收后,在国有土地出让年限内,亩均税收连续三年达不到甲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年亩均税收平均值的50%的。 四、《原协议》第五条第8款“对本宗土地政府有优先收购权,不动产转让前需先行征得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实施收购的,受让企业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变更为: 乙方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整体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包括司法拍卖、变卖),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达产验收前,乙方拟转让或出租的,需征得甲方同意。达产验收后,且税收总量达到5年税收总量要求,乙方有权转让或出租本协议项下不动产,无需征得甲方同意,但乙方受让人应当符合甲方相关产业规划导向、甲方入园标准,且乙方需向甲方备案。 若甲方愿意受让的,收购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1)供地未满6年或未建成投产的,收购价按原出让成交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收购;(2)供地满6年且已建成投产的,收购价格可按照市场评估价执行,扣除原地块挂牌起始价政策优惠相应金额(优惠金额为万元,大写:万元整);若在通过达产验收后且自土地摘牌之日起,乙方所缴纳税金总额(不含乙方资产交易税金,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股东及职工个人所得税等,下同)达到该土地挂牌出让价格政策优惠金额的12.5倍(即万元,大写:万元整)或者税收总额中鹿城区地方留成部分的金额达到该土地挂牌出让价格政策优惠金额的2倍(即万元,大写:万元整),则收购价格不再扣除原地块挂牌起始价政策优惠相应金额;否则,收购价格应当扣除相应比例的原地块挂牌起始价政策优惠相应金额(相应比例=1-乙方税收总量的地方留存部分/原地块挂牌起始价政策优惠相应金额的两倍)。 若甲方愿意承租的,承租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若甲方不愿意受让、承租的,乙方可向符合要求的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若转让前,在通过达产验收后且自土地摘牌之日起,乙方所缴纳税金总额达到该土地挂牌出让价格政策优惠金额的12.5倍(即万元,大写:万元整)或者税收总额中的鹿城区地方留成部分的金额达到该土地挂牌出让价格政策优惠金额的2倍(即万元,大写:万元整),乙方无需向甲方退还原地块挂牌起始价政策优惠相应金额,否则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先行向甲方支付相应比例的原地块挂牌起始价政策优惠金额(相应比例=1-乙方税收总量的地方留存部分/原地块挂牌起始价政策优惠相应金额的两倍)。 五、其他约定 1.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第1款约定的5年税收总量为万元,即亩(鹿城区工业保留区范围内企业原自有用地和此次供地面积合计数)*万元/亩(本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标准)*5年。 2.本协议项下地块所产生的所有税收均视为乙方税收。 3.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即亩均税金)、亩均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即R&D经费支出与主营收入之比)、用地面积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和说明按照《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城区推行“标准地”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鹿政发〔2019〕82号)附件三的规定执行。 六、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本补充协议内容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冲突部分参照本补充协议作相应修改。 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关于“违约金”部分有重合但执行主体不同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为准。 八、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区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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