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0-18432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本局于2020年8月14日对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汉龙面店等69家食品经营单位未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一案依法作出《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温鹿市监丰食注字〔2020〕1号)。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温鹿市监丰食注字〔2020〕1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温鹿市监丰食注字〔2020〕1号)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决定书 温鹿市监丰食注字〔2020〕1号 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汉龙面店等69家食品经营单位(名单附后)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汉龙面店等69家食品经营单位属经本局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中食品流通经营单位26家,餐饮服务单位43家,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和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证实上述26家食品流通经营单位,43家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且未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手续。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证据(一)本局企业机读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省局食品药品许可系统登记信息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证据(二)情况核查表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通过登记时预留的电话,16家食品流通经营单位,28家餐饮服务单位无法取得联系,10家食品流通经营单位,15家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已依法终止。 上述69家食品经营单位其行为已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所规定的情形。 因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本局于2020年7月9日在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告送达《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听证告知书》(温鹿市监丰食听字〔202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关于开展2020年度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专项清理提升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餐〔2020〕3号)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汉龙面店等69家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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