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0-18547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0-09-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鹿人社监告字〔2020〕4号 温州市汪雯鞋业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当日本机关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立案。经查,你单位涉嫌拖欠员工2020年6月至7月工资,2020年8月13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永锋进行询问调查,确认你单位拖欠欧利莉等106名员工2020年6月至7月工资,共计366677元。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0〕94号),但你单位未予执行。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 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0〕94号)1份,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并已执行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3、本机关制作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永锋的调查笔录1份,以及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汪永锋签字确认的工资确认单1份,证明你单位拖欠欧利莉等106名员工工资的事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现本机关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碍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28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下列权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车站大道神力大厦4号楼308室,电话:88129198)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温鹿人社监告字〔2020〕4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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