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2/2021-37681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州筑优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国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H9C1X48 经营场所: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郑大垟村烟墩山1号 我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郑大垟村烟墩山1号,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2021年9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堆场未设置任何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贮存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占地约80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2021年9月27日,你公司堆场未设置任何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贮存有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占地约800平方米;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9年在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郑大垟村烟墩山1号建成并投入生产,承认未对堆场设置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四、现场照片12张,证明你公司沙石物料贮存情况,堆场未设置任何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五、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10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75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已进行了陈述和申辩。经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部分事实和理由可从轻处罚,依法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物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元整(18900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业整治。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代理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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