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3/2021-3890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永嘉森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一案,因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鹿综执催告字[2021]第022-0430号),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联系人:黄益贤、谢建胜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九山佳园2幢2楼 联系电话:0577-88215029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温鹿综执催告字〔2021〕第22-0430号
永嘉森潮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1年9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温鹿综执罚决字〔2021〕第22-04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 2021年10月8日前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按照 《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按照《罚没款缴款通知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 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黄益贤、谢建胜,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九山佳园2幢2楼,联系电话:0577-88215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