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1-39012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047号】 申报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我市,其在国外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未成年子女,回国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申请材料: 1.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 2.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3.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父母最近一次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4.子女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身份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证明; 5.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6.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审批程序: 1.国境外出生5年以下申报:派出所户籍内勤即办 2.国境外出生5年以上申报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1.国境外出生5年以下申报:即办 2.国境外出生5年以上申报: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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