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08/2021-39056
组配分类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发布机构 区公安分局
生成日期 2021-1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含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本省籍居民)在本省定居。


申报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

3.定居地户口簿;

4.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

5.已登陆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核查身份信息、比对人像,排除户口已登的查询情况说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办事窗口地址及电话.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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