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1-39056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含已丧失台湾居民身份的原本省籍居民)在本省定居。 申报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 3.定居地户口簿; 4.本人及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 5.已登陆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核查身份信息、比对人像,排除户口已登的查询情况说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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