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1-39060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 2.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 3.少数民族公民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取名的。 4.父母离婚、再婚,选取父母另一方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姓氏的; 5.依法被收养,选取养父或养母姓氏的; 6.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变更名字: 1.名字或名字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2.名字中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字的; 3.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4.父母离婚、再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名字的; 5.有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 申报材料: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1.户口申报受理表(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签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 4.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证明材料; 5.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失踪的,需提交死亡、失踪证明或声明; 6.变更为父姓和母姓之外姓氏的,需提交与所选取姓氏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为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 1.户口申报受理表(本人申请、签名); 2.居民户口簿; 3.有关变更姓名理由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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