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1-39061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申报条件: 因实施医学变性等原因造成性别变化的。 申报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变更人的居民户口簿;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报,且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局领导→温州市局备案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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