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8/2021-39063 | ||
组配分类 | 常住人口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区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审批依据: 1.《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2020〕5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申报条件: 1.出生日期不得更改。确因申报或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当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并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2.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的,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申报材料: 1.调查报告;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登记确属错误的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历档案等医学文书、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等户籍档案、人事档案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出生日期的原始凭证材料; 4.社区民警调查笔录; 5.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审批程序: 派出所户籍内勤→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局领导→温州市局备案 办理时限: 法定25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退查的审批件自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补齐材料。 办理渠道: 1.微信小程序“温警在线” 2.“浙里办”APP 3.省内任一户籍窗口均可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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