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48/2021-3933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生成日期 2021-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鹿市监〔2021〕12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CLCD68-2021-0005 下载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实施程序》的通知


各科、分局、大队、委、中心、所:

现将《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实施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即日起)遵照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7日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和调解实施程序

一、实施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二)行政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三)地方性法规依据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交易双方因计量器具准确度产生计量纠纷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或者计量调解。

(四)部门规章依据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

二、适用条件

1. 不能在现场解决的计量纠纷,适用本实施程序;

2.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3.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三、办理程序

1. 计量纠纷当事人提出仲裁检定申请(附件1),或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提出仲裁检定委托(附件2);

2.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或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附件3);

3.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4.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仲裁检定结果进行审核,将仲裁检定结果通知当事人或委托人(附件4);

5.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二次仲裁检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审仲裁检定;

6.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7. 依据仲裁检定结果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附件5)。

四、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或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的时间不包含在内。

五、需提交的材料

1. 仲裁检定申请书或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进行仲裁检定的委托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3. 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实物。




124附件.docx


           
相关政策解读链接: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