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1-3120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1-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鹿人社监罚字〔2021〕4号 被行政处罚人:浙江邓氏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温州市鹿城区和平路月湖小区14幢2409室 法定代表人:邓斌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日接到伍林君的投诉称被行政处罚人拖欠工资。2020年12月2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0〕324号),要求被行政处罚人于2020年12月4日10点到本机关接受询问并提交材料,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予执行。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 2020年12月8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0〕223号),限被行政处罚人在接到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0〕324号)要求提供材料,被行政处罚人未予执行。 2020年12月17日,本机关向被行政处罚人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人社监告字〔2020〕54号),告知被行政处罚人本机关拟对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进行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行政处罚人逾期未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企业注册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被行政处罚人的主体适格。 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0〕324号)一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被行政处罚人发出调查询问书并已执行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0〕223号)一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已执行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4、《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人社监告字〔2020〕54号)一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被行政处罚人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已执行送达,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被行政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属严重量罚情节。 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缴款罚款方式:(1)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子网站(pay.zjzwfw.gov.cn)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2)可以在手机上(除微信外,其他如QQ、支付宝、IE浏览器等扫一扫功能)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3)下载浙江政务服务网app,点击热点应用--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询--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2021〕4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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