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润馨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860F73M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沿江工业区沿发路2号3-4楼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10月在温州市鹿城区沿江工业区沿发路2号3-4楼首开工建设鞋材制造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2、制鞋业 195*”中报告表环评类别),今年3月建成投产,总投资额43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PU鞋底生产线1条,喷漆生产线2条,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鞋材制造项目已建成,主要生产设备有PU鞋底生产线1条,喷漆生产线2条,需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成;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0年10月在温州市鹿城区沿江工业区沿发路2号3-4楼首开工建设鞋材制造项目,今年3月建成投产; 四、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制鞋项目的生产规模; 五、你公司提供的总投资额清单1份,证明你公司鞋材项目的总投资额43万元; 六、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 4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12号),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恢复原状,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贰佰肆拾伍元(9245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温州市沿江工业区沿发路2号3-4楼的鞋材制造项目,并恢复至原有状态。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8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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