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22/2021-34452 |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1-0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钱旭(温州迦力鞋材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男 汉族 身份证号:**************4414 住址: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株浦路东明锦园3幢1001室 生产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临江沙头组团工业用地C-05C 我局于2021年6月7日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是温州迦力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 直接负责生产的主管人员。因你公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临江沙头组团工业用地C-05C的年产鞋底400万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1年3月经我局依法审批(温环鹿建[2021]27号),主要生产设备有硫化机、开炼机和密炼机等,生产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以上环评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该项目已于2021年3月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基本信息;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察平面图6份,证明你公司扩建的鞋底制造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硫化机、开炼机和密炼机等,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 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鞋底400万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于2021年3月经我局依法审批,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环境“三同时”验收,已于2021年3月投入生产,生产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 五、现场照片21张,证明你公司扩建的鞋底制造项目生产情况,油漆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的情况; 六、你公司《年产鞋底400万双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及审查意见(温环鹿建[2021]2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硫化机、开炼机和密炼机等,生产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七、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 6月2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环罚告字[2021]46-2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期限内,你没有要求听证,但已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我局复核后认为,你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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