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亚炯沙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13577468J 经营场所:温州市藤桥镇上戍外垟下湾路龙泰食堂边 我局于2021年6月2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商品混凝土制造项目位于温州市藤桥镇上戍外垟下湾路龙泰食堂边,我局于2021年6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堆场未设置任何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贮存有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占地约2000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2021年6月1日,你公司堆场未设置任何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贮存有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占地约2000平方米;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14年在温州市藤桥镇上戍外垟下湾路龙泰食堂边建成商品混凝土制造项目投入生产,堆场的现有沙石物料为2020年12月运入; 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堆场未设置任何围挡,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贮存有易产生扬尘的沙石物料; 五、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44号),并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物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14500元)。 你公司必须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物料堆场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8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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