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昌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6891104529 经营场所:温州市上戍乡营上村横五路1号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公司的混凝土制造项目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上戍乡营上村横五路1号,2021年6月14日,因废水处理设施受大雨影响,你公司擅自使用抽水泵和消防带将废水池中生产废水(液态废物)排放至厂区外公共绿化带。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二、2021年6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池有消防带通往厂区外公共绿化带,并有混凝土生产废水排放过的痕迹; 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1年6月14日,废水处理设施受大雨影响,你公司擅自使用抽水泵和消防带将废水池中生产废水排放至厂区外公共绿化带,以及你公司6月16日已清理绿化带,所需处置费约1000元; 四、现场检查照片共18张,证明你公司厂区内积水情况,消防带仍在废水池中,厂区外公共绿化带有混凝土生产废水排放过的痕迹; 五、你公司提供的照片7张,证明你公司已清理绿化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证明你公司排放至厂区外绿化带的生产废水是工业固体废物; 七、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6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1]48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的罚款):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鉴于你公司已清理绿化带,我局不再责令改正。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转账后需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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