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1/2021-35788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温鹿人社监告字〔2021〕27号 被告知人:温州欧思雅鞋业有限公司 地址(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沿昌路24-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琴 2021年5月31日本机关接到温永尤等人投诉,称被告知人拖欠员工工资。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于当日立案。 经调查,被告知人涉嫌拖欠温永尤等162人2021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804215元(经被告知人实际经营者陈礼杨确认)。因被告知人已停产且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陈琴,故本机关陆续向陈琴邮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1〕165号)及《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1〕98号),但均无法送达到位。 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以公告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1〕165号),限被告知人在接到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接受询问并提交材料,被告知人未予执行。2021年8月9日以公告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1〕98号),要求被告知人在接到指令书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温永尤等162名员工2021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804215元,被告知人至今未予执行。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信息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知人的主体适格; 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温鹿人社监询字〔2021〕165号)1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对被告知人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并要求其接受询问和提交材料的事实; 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鹿人社监令字〔2021〕98号)1份,证明本机关对被告知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执法程序合法; 4、本机关制作的实际经营者陈礼杨及雷光美的调查笔录各2份,温永尤等9名员工的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被告知人的欠薪事实。 5、温州欧思雅鞋业有限公司工资确认单1份,证明被告知人拖欠温永尤等162名员工的时间及金额。 本机关认为,被告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之规定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碍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认为被告知人在被责令改正后至今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属严重量罚情节,拟对被告知人处以人民币3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知人享有下列权利: 1、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504室,电话:88129198)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 2、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504室,电话:88129198)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鹿人社监告字〔2021〕27号),现我局依法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此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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