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5/2021-38555
组配分类 工作情况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生成日期 2021-09-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鹿城区关于推进乡村振兴“两进两回”的实施意见


各街镇,区直有关单位:

为畅通资本、人才、服务下乡通道,推进科技进乡村、资金进乡村、青年回农村、乡贤回农村(以下简称“两进两回”),激发乡村活力,加快乡村振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两进两回”行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53 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乡村振兴“两进两回”的实施意见》(温政办发〔2019〕72号)的精神,现就我区村振兴“两进两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对接省市“两进两回”制度性安排

1、贯彻落实细化市“两进两回”政策。对接全市万名高级农技专家联村强科技行动、农业科技领军人才“乡聚工程”、青春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乡贤回归工程和回乡入乡创业创新平台,实施乡贤助乡兴“一十百千万”工程,打造回乡创业兴村富民平台。到2022年,建成市级高水平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1 个、“星创天地”1家,推广“青创联盟”做法,创建省级“青创农场”2 家;培养乡村工匠等乡土人才,培育乡土人才“名师名家”10 名、农村青年电商100名、青年“农创客”100 名和“新农人”100名。孵化农村创业典型项目10 个,吸引1500名新时代乡贤回乡投资兴业、建设家乡。力争涉农贷款余额新增100 亿元,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70%。(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金融办、人行鹿城分行)

二、优化乡村创业环境

2、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出台乡村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办法,建立第三方评估团队,在符合国家招投标规定的基础上,实行美丽乡村建设小型工程项目评估制度。必须招投标的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或监理费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方式。(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局)

3、落实用地支持政策。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带和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项目。每年至少安排预流转“标准地”50 亩(或 100 亩林地、200 亩滩涂),举办农业农村项目招商会(专场)。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 5 年以上、经合法见证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 50亩以上的农业主体(投资项目),保障其附属设施用地需要。争取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全域试点。鼓励村集体经济利用闲置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重点用于乡村公园、农(文)旅产业等项目建设。乡村振兴项目符合规划和产业要求,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属地政府优先予以解决。积极申报“坡地村镇”项目,鼓励在有条件的乡村重点项目中试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全力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全面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垦造耕地、农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产能指标,重点支持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依托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指标缺口部分,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用地支持。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可按“一事一议” 给予用地支持。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鹿城税务局)

三、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4、加强农村金融改革要素支撑。积极探索承包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积极探索集体资产股权抵(质)押贷款。借鉴瓯海区“老供销”品牌运作模式,提升乡镇为农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推进“三位一体”农合联实体化运作,2020年至少新建1个服务覆盖藤桥、山福两个镇的综合性示范中心。每条乡村振兴示范带至少建设1个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支持工商资本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龙头企业,形成品牌效应。(牵头单位:区金融办,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社、人行鹿城分行)

5、拓展工商资本“下乡”渠道。鼓励工商资本重点投向乡村振兴示范带和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建设项目,参与创办教育、医疗、养老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机构),每年引导工商资本下乡10 亿元。深入开展“五千”精准攻坚行动,建立区、镇(街道)二级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库,推广重大投资项目“专员服务制”,推动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工商资本与村股份经济组织合作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保障工商资本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投资促进中心)

6、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坚持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区级财政每年筹措落实2亿元以上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级农业农村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在符合同等立项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区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区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支持地方政府资金债券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农业企业、农村项目发行债券融资,或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开展杨梅、瓯柑等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试点,探索政策性保险和商业险保险联动的农业混合保险机制,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每年投放西部生态休闲产业带的支农(含扶贫)再贷款不低于1亿元。(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金融办、人行鹿城分行)

四、完善人才保障机制

7、加强农业科技支撑。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区农村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5年的离岗期。深入开展惠农“五送”服务行动,建立农业科技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与科研院校(农技人员)“一对一”的结对帮扶制度,优先派驻科技特派员。大力发展农产品贮藏保鲜、智慧冷链物流等现代流通服务业,鼓励建设农业青年创业园和“青创农场”。(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团区委)

8、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回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规定接续。对毕业 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缴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按规定将回乡创业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其基本医疗保险中断缴费 6 个月以内的,可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回乡创业 6 个月以上的党员,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以将组织关系迁入创业项目所在村(社区)党组织或镇(街道)党组织。在农村具备自主产权或者具备投靠条件的回乡创业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农村。(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医疗保障局鹿城分局)

9、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制定、落实回乡创业人员购房和租房政策。探索统筹使用对农业转移人口的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回乡创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机制;把回乡创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围,回乡创业人员购买农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探索建设回乡创业人才公寓和保障房,允许农村居民利用自有宅基地,与支持和投身我区乡村振兴的回乡创业人员合作建房。(牵头单位:区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10、优先保障子女入学。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应优先统筹安排回乡创业人员子女在创业所在地或居住地(租住地)就近入学。区教育部门要出台回乡创业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政策。完善山海协作机制,每学年提供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一定名额,用于解决回乡创业人员及其工作团队成员子女入学问题,使其能享受公办学校(初中、小学)照顾入学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门制定。(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至2022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鹿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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