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温鹿政复〔2021〕43号 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766号。 法定代表人:肖达统,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3038312206168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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