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褚茂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05930F 注册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西路109号 南浦院区经营场所: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306号 我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你院南浦院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以下事实: 你院南浦院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划龙桥路306号,从事医疗服务,医疗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2021年10月26日,你院南浦院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我局对污水总排放口(外排口)的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表明,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浓度日均值9.2*10³个/升,未达到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规定的预处理排放浓度限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院的基本信息;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察平面图各1份,证明你院南浦院区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医疗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我局按规定对污水进行采样; 三、现场照片3张,证明我局按规定对污水进行采样的情况; 四、《监测报告》(温鹿环测(2021)监字第134号)1份,证明你院南浦院区排放污水中的悬浮物浓度日均值27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日均值269mg/L,粪大肠菌群浓度日均值9.2*10³个/升; 五、《任务单》、《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采样人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具备监测资质,按规定进行采样; 六、2021年11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张,证明我局已将监测结果告知你院南浦院区; 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院医疗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水质须符合标准,其中悬浮物排放标准为400 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为500 mg/L; 八、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浦院区系你院的分院,以及你院确认2021年10月26日我局对污水进行采样的情况且未对粪大肠菌群超标结果提出异议; 九、其他证据,证明以上证据合法有效。 你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2年1月20日,我局向你院南浦院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环鹿罚告字[2022]09号),并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规定期限内,你院进行了陈述申辩。我局经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足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依法不予采纳。 依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责令你院5日内(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改正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行为,并决定对你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如你公司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限你院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的代理银行和账号(可支付宝扫描通知书上的二维码完成支付,转账的凭通知书去代理银行柜面转账或网银转账,网银转账时需备注通知书缴款单号,或转账后及时去银行柜面补录信息。缴款成功后可登录支付宝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打印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由代收银行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各代理银行柜面支付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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