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CY08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CY05期,涉及我区1家餐饮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瑞兴大酒店有限公司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瑞兴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日期:2022年7月16,2022年7月18日),泥鳅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及说明

温州瑞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当事人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6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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