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12/2022-45688 | ||
组配分类 | 征收评估补偿 | 发布机构 | 区住建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被征收人: 《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核心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德政工业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期满(征求意见期间: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22日)。现对意见征求期间被征收人所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涉及本项目补偿方案的内容整理归纳如下: 1、关于“征收范围”的问题。部分被征收人认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应该包含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支付补偿款)的对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询对象也不应包含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支付补偿款)的对象。另称,未发现公示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关于“房屋补偿主要原则”的问题。部分被征收人对土地出让合同与相关权证记载土地面积不一致、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补偿款支付期限、享受补助与奖励的前提条件以及产权调换方式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3、关于“评估有关规定”的问题。部分被征收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时的层次差和朝向差以及优惠比例、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搬迁费的计算标准、房票安置的房源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4、关于“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问题。部分被征收人对工业用房补偿内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容、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补助奖励(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转变功能产权调换)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5、关于“其他”的问题。部分被征收人对附属建筑物,包括超过2.2米以上的隔层、气亭、楼顶电梯设备间,员工宿舍、消防设施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要求。 6、关于要求对本方案组织方案听证的问题。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请求组织进行听证。 针对相关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所提意见和建议,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现行政策,答复如下: 1、关于“征收范围”的问题。前期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支付补偿款)的对象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已支付补偿款)的对象均是本项目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另,2022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发布了《温州城市数字科创园核心区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德政工业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通告》。 2、关于“房屋补偿主要原则”的问题。(1)针对土地出让合同与相关权证记载土地面积不一致的问题,本方案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19〕45号公布,温鹿政办〔2020〕11号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六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2)针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的问题,本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号)规定执行,并无不妥。(3)针对补偿款支付期限的问题,本方案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4)针对享受补助与奖励的前提条件问题,本方案根据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5)针对产权调换方式的问题,本方案涉及的土地置换和标准厂房调换的置换地点系结合我区实际并经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现行政策,本方案执行并无不妥。 3、关于“评估有关规定”的问题。(1)针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问题,《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等已有明确规定,本项目将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同时,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针对产权调换房屋结算时的层次差和朝向差以及优惠比例的问题,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鹿城区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结算标准(试行)》(温鹿政办﹝2016﹞11号)规定执行,我区尚无该方面的优惠政策。(3)针对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定位的问题,本方案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4)针对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搬迁费的计算标准等问题,本方案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关于公布2022-2024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2〕8 号)、《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温鹿征发〔2016〕58号,下称工业实施细则)第八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5)针对房票安置房源的问题,本方案根据《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温鹿政办〔2020〕54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无不妥。 4、关于“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问题。(1)针对工业用房补偿内容的问题,本方案根据工业实施细则第六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2)针对工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内容的问题,本方案根据工业实施细则第十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3)针对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土地置换、标准厂房调换)的问题,本方案根据工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4)针对补助奖励(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奖励、转变功能产权调换)的问题,本方案根据工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 5、关于“其他”的问题。合法附属建筑物,本方案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执行;未经登记建筑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7﹞93号)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可视为合法的附属建筑物,本方案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执行,并无不妥。 6、关于要求对本方案组织方案听证的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展会情况修改方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本项目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启动房屋征收,非旧城区改造启动征收项目,且提意见被征收人人数未达到半数以上要求,故不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方案内容将不再予以调整。 附件: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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