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2-45705 |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本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当事人李伟众涉嫌其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案一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市监罚告〔2022〕82006号)。 因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根据((2016)浙0302刑初216号)判决书,当事人李伟众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6年5月30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市监罚告〔2022〕82006号)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温鹿市监告〔2022〕82006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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