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48/2022-45963 | ||
组配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与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2年第LT007、LT008期)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安玉芬食品店销售的瓜子(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安玉芬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瓜子(原味),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5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安玉芬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5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造成危害较小,对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无异议,愿意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并出具违法事实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且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36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2.5元,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总额共计3012.5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多来客食品店销售的瓜子(原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多来客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瓜子(原味),购进日期为2022年4月6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多来客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53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造成危害较小,对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依据无异议,愿意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并出具违法事实确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因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5元,处以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总额共计3055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艾小发水产店销售的黑鱼(淡水活体)与牛蛙(淡水活体)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艾小发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黑鱼(淡水活体),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艾小发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牛蛙(淡水活体),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艾小发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45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90元,罚款4000元,合计罚款459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志连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子与兰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志连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原味瓜子,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志连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兰花豆,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6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小南志连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47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案发后能主动如实交代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获利金额等,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属于小食杂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7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77元,上缴财政。 五、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傅英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傅英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傅英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204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2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060元。 六、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杨春水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杨春水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杨春水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42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020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七、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李兴华蔬菜店销售的四季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李兴华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四季豆,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李兴华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4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为10平方米,为小食杂店。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3000元,合计罚款3044元。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八、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忠武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忠武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5月3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检验,发现其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忠武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204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没合计3015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九、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定朝水果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定朝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芒果,购进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定朝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7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2〕1148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以罚款3500元,合计罚没款3524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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