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1001/2022-46231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11-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鹿政办〔2022〕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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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鹿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评价全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年)》(浙政办发〔2021〕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村〔2021〕14号)、《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浙建村发〔2022〕88号)、《鹿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方案(2021-2025年)》(温鹿政办〔2021〕33号)等文件精神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效,结合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藤桥镇和山福镇。 二、考核原则与方式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应坚持“遵循规则、完善机制、推进工作、减轻负担、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部门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为农污设施)运维和建设改造的日常督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新建改造项目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活动的开展。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按照当年省厅下发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分领域工作要点》中针对农污设施的监测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结果反馈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考核方式 按照注重日常工作推进和年终考核并重的考核方式进行。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以现场抽查考核与相关台账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相关资料应及时录入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系统),并提供电子版台账。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运行维护部分、新建改造部分、加分项和扣分项(详见附件)。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除现场检查内容外,其余考核内容均通过管理服务系统核实,提供电子版台账。 考评对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1.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 2.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考核程序和时间 日常考核一年不少于3次;年终考核每年一次,考核年度为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 (一)运维单位与施工单位自查 运维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省、市、区农污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对照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运维服务及工程建设进行自查。自查工作应于当年的10月10日前完成。 (二)各镇对运维单位和施工单位考核 各镇根据本考核办法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应于当年的10月15日前完成。 (三)各镇自查 各镇根据本考核办法的考核要求,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请考核。自查应于当年的10月20日前完成,考核报告附件包括各镇农污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区级考核 对各镇年终考核工作于当年10月底完成,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区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等单位进行。 五、考核结果确定与运用
考核方式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采取抽查形式当年度考核中日常抽查平均得分占总分4060总分所得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得分)。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分值在7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分值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公布,作为“五水共治”“考绩”等年度工作评分依据。分数按相应评分要求确定。
农污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分农污运行维护70分、新建改造30分、加分项和扣分项。农污运维区级补助资金拨付依据由农污运行维护部分折算成100分制分数得出。运维考核分值在75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分值在75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后,按照实际分值占75分的百分比金额拨付补助资金,否则不予拨付补助资金。每期农污运维区级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运维考核分值执行。
六、其他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鹿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鹿城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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