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1018/2022-47020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生成日期 2022-12-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使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修订稿)

为切实减轻我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根据《全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项摸排工作方案》(公治安〔2019〕729号)、《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关于做好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残联康复〔2015〕59号)、《关于加强重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鹿政办〔2016〕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抗精神病药物费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一)保障对象

1、具有鹿城区户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持有第二代精神残疾人证,已纳入《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并知情同意进行社区管理的参保患者;

2、正在或可能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纳入我区社区管理治疗且录入《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保障标准

使用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精神科药物(包括长效针剂)、必要的辅助检查及治疗产生的经费,在医保报销、医疗救助之后予以全额保障。

(三)住院治疗

对困难家庭(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以及经属地街道审核认定确实家庭困难)的保障对象就医过程中,经精神专科医生认定,如需住院治疗的,对其住院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用予以全额保障。住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经两名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生会诊,认为病情治疗需要的,可适当延长住院时间。

(四)肇事肇祸预防处置保障

根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要求,如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正在或可能实施肇事肇祸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属地街镇、卫健等部门进行处置。属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危险性评估单、派出所出具肇事肇祸联系单,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不得无故拒绝收治。患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每季度与区卫生健康局按实结报。对门诊、住院收治中发现的未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属地街镇及时纳入医保,费用由财政保障。

二、实施程序

(一)申请办理

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患者(监护人)持以下材料到鹿城区精神卫生中心进行书面申请:

1、第二代残疾人证,必须含有精神残疾;

2、患者(监护人)同意纳入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服务的知情同意书(原件或复印件);

3、患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4、贫困证明;

5、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二)费用结报

1、鹿城区精神卫生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患者使用保障范围内的抗精神病药物和必要辅助检查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与区卫生健康局按实结报。

2、对部分特殊原因拒绝来医院就诊服药的,经属地街镇审核确认,可以给予免费送药,每年送药金额不超过800元。

(三)建档

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责任医生指导及监护人的监护下规范用药,同时,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患者的跟踪随访工作,及时建立患者治疗档案,并做好信息统计上报。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保障政策。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保障工作。各街镇要落实好本辖区内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和治疗出院后的医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纳入特困、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职责分工做好贫困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等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管控和救治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医疗救治等保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医保分局要切实做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及时落实门诊、住院费用按规定病种报销。

(三)加强工作衔接。建立医疗机构与街镇、医保等部门之间正常性工作衔接机制。对失去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街镇、社区(村)、网格监护责任,确保每位精神障碍患者都得到有效监护。区民政局、区医保分局、区残联和区慈善总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整合救助资源,在原有救助政策基础上,不断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额度,实现救助力度的突破,惠及更多精神障碍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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